第一条 本公会为达成保障人权、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法治之使命,特依本公会章程第三十一条之五规定, 制定本实施要点,以落实平民法律服务之工作。
第二条 本公会平民法律服务分为面谈谘询扶助及为义务辩护(代理)二种。 就所请求之法律服务案件,应给予何种法律服务,由平民法律扶助委员会就当事人所提供之资料,于审核后决定之。
第三条 本实施要点所称义务律师,系指自愿无偿为面谈谘询服务之律师及义务辩护(代理)之律师。
第四条 凡属义务辩护或代理案件,义务律师均得向公会请求出具未收取酬金之证明。
第十二条 凡具备左列资格之一者,遇有法律纷争之民、刑事及行政等案件,经本公会给予面谈谘询后, 如确有委托律师辩护或代理之必要者,得向本公会请求义务辩护或代理之服务。
一、家境清寒,并提出具体证明者。
二、身体或精神上之残疾,并提出具体证明者。
三、劳工、未成年、妇女及原住民等公益团体所委办者。
四、其他经委员会认定确有必要者。
前项义务辩护或代理之案件,得由本公会理事长授权平民法律扶助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认定。 主任委员遇有民众或团体请求法律服务时,应于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。依当事人所提供之资料,如无胜诉之望或有其他正当事由, 平民法律扶助委员会主任委员得不予受理。
第十四条 义务辩护或代理之案件,义务律师不得对当事人请求支给报酬或要求任何费用。 但公会得对当事人酌收必要费用,以支应义务律师因担任义务辩护或代理所支出之车资、邮电费及影印费等费用。
2007-02-10